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向全市汽车经销商发布关于禁止汽车经销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07-10 01:29

为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抓好汽车4S店消费维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经济秩序,打造公平透明的汽车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向全市汽车经销商发放提醒告诫书。

告诫书从信息公示、合法销售、保证质量、诚信服务、依法宣传等五方面对全市汽车经销商作出守法经营提醒,指导全市汽车经销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于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汽车销售市场行为进行监督。




关于禁止汽车经销商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汽车经销商: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经济秩序,打造公平透明的汽车消费环境,扩大和释放消费潜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公示信息。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切实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提供收费服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提供的商品应当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以任何形式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进行不真实准确的价格比较。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二、合法销售。不得捆绑收取金融服务费。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不得强制收取代办车辆注册登记费。不得限定汽车保险、贷款等金融产品的提供商。不得捆绑销售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与其他经销商达成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三、保证质量。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车辆PDI检测),按照规定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认真查验汽车配件合格证明、质量标志等相关材料。不得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以旧件冒充新件。不得销售或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应经过3C认证而未认证的产品。
四、规范合同。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汽车经销商承担隐蔽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汽车经销商违约时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责任。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汽车经销商责任。
五、诚信服务。不得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夸大车辆隐患,过度维修,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不得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或零配件送第三方机构维修。不得将消费者剩余的机油等辅料作再次销售,重复收取费用。
六、依法宣传。提供汽车及相关产品及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对商品的性能、价格、功能、质量、来源、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利用对比广告等方式贬低其他经营者。不得通过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
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全市汽车经销商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汽车销售市场行为进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