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汽车经销商: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经济秩序,打造公平透明的汽车消费环境,扩大和释放消费潜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一、公示信息。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切实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提供收费服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提供的商品应当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以任何形式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进行不真实准确的价格比较。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二、合法销售。不得捆绑收取金融服务费。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不得强制收取代办车辆注册登记费。不得限定汽车保险、贷款等金融产品的提供商。不得捆绑销售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与其他经销商达成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三、保证质量。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车辆PDI检测),按照规定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认真查验汽车配件合格证明、质量标志等相关材料。不得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以旧件冒充新件。不得销售或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应经过3C认证而未认证的产品。四、规范合同。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汽车经销商承担隐蔽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汽车经销商违约时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责任。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汽车经销商责任。五、诚信服务。不得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夸大车辆隐患,过度维修,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不得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或零配件送第三方机构维修。不得将消费者剩余的机油等辅料作再次销售,重复收取费用。六、依法宣传。提供汽车及相关产品及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对商品的性能、价格、功能、质量、来源、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利用对比广告等方式贬低其他经营者。不得通过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全市汽车经销商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汽车销售市场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