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渝北区部分区域城镇土地 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5-21 23:30

渝府〔2023〕7号


渝北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恳请调整辖区内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渝北府文〔2022〕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区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茨竹镇、大湾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调整为八等,年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

(二)仙桃街道、宝圣湖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调整为四等,年税额标准为10元/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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