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2年第7号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重庆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重庆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4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 ↓ ↓ 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3个地区开展了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国。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地区范围,全国其他省市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纳入开票试点范围。 二、重庆市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始接收其他省市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根据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重庆市纳税人可以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来源:重庆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