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等8部门
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
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 委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重 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 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 号)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对受疫情 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 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政策通知如下: 广
—、落实部门职责
(一) 市级部门。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统筹协调贴息资金来源,下达贴息资 金预算文件。市科技局负责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类企业,市经济 信息委负责制造类企业,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林牧渔类企业,市 商务委负责住宿和餐饮类、批发和零售类、居民服务类企业,市 文化旅游委负责文化类、旅游类企业,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负责交 通运输类企业的贴息事宜,优化部门预算重点专项支出结构、落 实贴息资金来源,分别对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 万盛经开区汇总上报的贴息资金需求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批复 下达贴息项目文件。人行重庆营管部负责引导金融机构配合做好 企业贷款数据等核实工作。
(二) 区县级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 万盛经开区财政会同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到企业,加 强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科技、经济信息、农业农村、商务、文 化旅游、口岸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数据和材料的真 实性审核、结果公示、汇总上报,并按照市级主管部门批复下达 的贴息项目文件做好跟踪问效。
二' 把握贴息条件
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申 请贷款贴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在重庆市注册并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 和淘汰类产业。
(二) 暂时困难企业包括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居民服 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旅游(指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 景区管理)、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九大类,具体判断 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且企业2020年1-6 月主营业务收入(税务报表口径)同比下降幅度在50%及以上、 实际利息总额在1万元以上。
(三) 企业发展前景较好,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
(四) 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此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
三、执行贴息期限、比例和金额
2020年2月4日一2020年6月30日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贷 款利息,按不超辻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具体以2020年1 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 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 明确工作流程
(一) 组织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和贴息政策,各区县(自治 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主管部门在3月底以 前制发通知,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做好申报准备 和政策答疑工作。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如实填报贴息申报表,7 月10日前报送材料到本地相关主管部门。
(二) 数据审核。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 万盛经开区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数据和材料进行真实性审 核,包括企业支付利息单据、贷款实际额度及用途、贷款实际天 数等,可通过跨部门会商会审、贷款银行信息复核或部门委托中 介机构审核,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7月31日前分别汇总上 报市级主管部门。
(三) 项目批复。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统筹情况, 按程序分别审议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 开区汇总上报的贴息资金需求,8月15日前提出部门安排建议, 8月20日前批复下达贴息项目文件。农林牧渔类贴息资金实行 区县审批,报市级备案。
(四) 资金拨付。根据市级主管部门的预算安排建议,市财 政局8月20前下达财政预算文件,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 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会同主管部门8月31日前将贴息资金 拨付到企业。农林牧渔类贴息资金在提前下达的市级农业产业发 展资金(渝财农〔2019〕148号)中列支。
五、严格纪律要求
(一)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 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和绩效管理,注重工作 衔接配合,用好信息化手段认真仔细把关,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 全、合规和有效,确保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委托中 介机构审核的费用不得由企业承担。
(二) 本着“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对自身信用状况、 数据和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同一企业不得将同 一笔贷款利息多头重复申报,本政策期限内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 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近一年被列入“信用重庆”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不得纳入贴息范围。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套 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各级部门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在贴息 资金申报、审核、拨付中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对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企
业,将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并收回贴息资金。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