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法机关出台“十五条举措” 全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新发展

发布时间:2018-08-08 13:24

  8月6日,重庆日报记者从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新闻通报会上获悉,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意见》提出全市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举措”,要求全市政法机关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司法保障和服务职能,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据介绍,“十五条举措”主要包括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严厉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行为、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涉民营企业生效判决执行力度、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加强民营企业及周边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依法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建立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联调工作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加大民营企业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建立政法部门定点联系指导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建立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协调会商机制和强化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各项措施落实等15个方面。


  重庆日报记者了解到,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方面,要求政法机关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审慎把握处理产权与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支持、保护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平等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行业、领域,激发企业投资经营积极性、创造性,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在严厉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要求政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保障民营企业主及员工人身安全。严厉惩治涉民营企业的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


  《意见》在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行为方面要求,政法机关要依法审慎使用拘留、逮捕和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等强制性措施。对企业正在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一般不得扣押、拍卖、变卖。


  而在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意见》则要求政法机关慎重处理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融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人员转化收益分配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权益。




全方位、集约化、高效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市委政法委解读“十五条举措”




  8月6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新闻通报会。会上,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李丰川通报称,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要求,市委政法委牵头开展了“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了全市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举措”,全方位、集约化、高效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切实为保障和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新发展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据了解,7月28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上,李丰川对该《意见》进行了解读。


  “六大举措”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李丰川说,全市政法机关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创新理念思路,助推我市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新发展。


  李丰川介绍,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增加,生效裁判执行难兑现难,执法司法活动可能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等问题,《意见》提出了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的“六条举措”。


  这“六条举措”分别是: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行为、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涉民营企业生效判决执行力度、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和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部分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劳资、债务等纠纷增多。”李丰川分析,执行案件涉及民营企业的债权实现,如果不能及时有效执结,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意见》提出要加大涉民营企业生效判决执行兑现力度,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制度的作用,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得以实现,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而立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我们强调,要加强对执法办案中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立案、违反办案程序等问题和对涉企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李丰川说,据统计,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全市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立案12件,对涉民营企业债务、股权纠纷等民事申诉案件提出抗诉58件,监督纠正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52件。下一步将继续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实效。


  “四大举措”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李丰川说,针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违法犯罪、民营企业周边治安环境和内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民营企业信访沟通不畅、关节不通,劳资、医疗、环境等矛盾纠纷突出等问题,《意见》提出了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的“四条举措”。


  “针对调研中反映的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违法犯罪,《意见》提出,要对合同诈骗、金融诈骗、假冒伪劣非法金融活动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侵犯民营企业负责人和员工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涉及民营企业的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切实保护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李丰川说。


  同时,为及时有效处理民营企业的报警求助,《意见》提出了“三必两办”要求,即“有警必接、有案必受、受案必查”,对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案件,实行“专案侦办、挂牌督办”。


  李丰川介绍,调研中还发现,民营企业在劳资、医疗、环境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较为突出。因此,《意见》提出,在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及时有效化解涉及民营企业的矛盾纠纷。


  “商会是民营企业整体利益的代表组织,对企业情况较为了解。”李丰川说,为充分发挥商会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意见》提出在各级商会逐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及时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三大举措”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围绕民营企业对政法机关行政审批服务、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的需求,我们提出了营造优质高效服务环境的‘三条举措’。”李丰川介绍,一是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围绕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服务,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间,简化办事流程。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就近办”“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的要求,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综合服务模式,快捷高效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管理服务事项。


  同时,对部分业务推行上门服务,依托交巡警流动车管所定期向涉及民生的民营企业提供车驾管业务;对外籍员工集中的民营企业,适时开展上门面签等服务工作。


  二是加大民营企业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建立完善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通过“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对企业行为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依法治企。同时,在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设民营企业咨询服务窗口,开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组建律师法律服务团,深入商会、民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培训,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顾问、委托代理等服务,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


  三是建立政法部门定点联系指导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围绕政法机关更好更快地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及时有效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市级和区县政法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制度,明确联系机构、人员和职责,要求每季度至少调查走访一次定点联系企业,加强企业安全防范、法律服务和政策引导,及时收集企业意见建议,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加强统筹协调举措两条 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李丰川说,为确保全市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我们提出了保障落实的“两条举措”。


  “这两条举措分别是建立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协调会商机制和强化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各项措施落实。”李丰川说,《意见》提出,由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建立政法机关与工商联、行业主管部门、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协调民营企业反映的重大问题。


  而针对涉民营企业的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事项,健全政法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统一思想认识、执法尺度,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危害和不利影响。


  在强化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各项措施落实方面,《意见》要求,党委政法委加强对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检查发现和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通报相关单位并督促限期整改。


  李丰川表示,下一步,全市政法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全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新发展的部署,紧紧围绕高站位、高质量、高效率、高素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认识,完善措施,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真抓实干,有效维护全市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为助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履行新使命、实现新作为、做出新贡献。




《关于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的部署要求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8〕37号)精神,坚决肃清孙政才恶劣影响和薄熙来、王立军流毒,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司法保障和服务职能,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审慎把握处理产权与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依法处理好市场主体行为自由与行政审批的关系,支持、保护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平等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行业、领域,激发企业投资经营积极性、创造性,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二、严厉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人士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金融诈骗、假冒伪劣、偷税漏税、非法经营、欺行霸市、非法金融活动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套路贷”等新型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保障民营企业主及员工人身安全。严厉惩治涉及民营企业的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机制,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报警求助,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受、受案必查,对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案件,实行专案侦办、挂牌督办。


  三、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行为


  审慎把握涉民营企业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时,依法审慎使用拘留、逮捕和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等强制性措施。对涉案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规范审批流程,认真评估可能对企业造成的风险,讲究执法方式方法。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企业正在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一般不得采取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的各类案件和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禁随意占用企业资金、场地、交通通讯工具,严禁巧立收费名目增加涉案单位和经营者负担,严禁违法插手干预民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对民营企业吃拿卡要。加强对涉企执法司法行为专项检查,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


  四、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伪劣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探索现有法律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赔偿损害额度,维护民营企业创新动力和品牌权益。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健全完善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完善技术咨询专家制度、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制度和保全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慎重处理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融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人员转化收益分配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权益。


  五、加大涉民营企业生效判决执行力度


  加大涉民营企业生效判决执行兑现力度,对需要立即返还、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执行案件,依法适用先予执行;对需要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保障民营企业跨地域跨行业合法权益的执行案件,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健全执行威慑机制,严惩拒执违法犯罪,着力解决被执行人难寻、执行财产难找难查难变现等执行难题。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用,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营企业权益及时得以实现。


  六、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帮助企业盘活优质资产,破除无效供给,提高有效供给,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破产程序启动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坚持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导向,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特殊功能,健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提升破产审判透明度和公信力,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产能落后、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积极引导其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畅通执行转破产工作的立审执配合机制,促进优胜劣汰。


  七、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


  加强对各类涉民营企业违法犯罪的立案和侦查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立案、违反办案程序、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对涉案民营企业违法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等行为。加强对涉企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提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八、加强民营企业及周边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


  强化民营企业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力开展“平安企业”“平安园区”等平安建设活动,推进“雪亮工程”建设,完善立体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安机关应当在重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较集中的园区设立警务室或警民联系点,加强治安巡逻巡查巡防工作,切实维护治安秩序。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单位内部防控网建设,完善和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抓好交通、消防、危爆物品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安全检查管理,提升民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九、依法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推行各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公开接访民营企业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上门走访、回访等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沟通不畅、关节不通等问题。建立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严格落实办理部门首办责任制,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办理,实现诉访分离、依法解决;办理部门原则上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信访事项办理单位、流程和办结时限,信访事项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办理结果;对不属于政法机关办理的事项,及时告知救济方式和途径。切实维护生效裁判权威,教育引导信访人自觉履行合法生效判决,防止长期无理缠诉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健全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代理申诉、参与信访接待和案件听证等工作制度,推动将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


  十、建立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联调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的劳资、医疗、环境等突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矛盾纠纷集中、多发易发民营企业建设“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联调联动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有机衔接,有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切实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和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在各级商会逐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总结推广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等创新举措,探索建立完善调解大数据共享机制,高效集约化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


  十一、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法部门各类行政审批,进一步简化户籍、交通、出入境管理、特种行业和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证照办理等方面行政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并逐一制定细化办事指南,明确申请条件、手续资料、流程环节、办理时限、进度查询、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防止企业多头跑路、来回折腾。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运行模式,在公安窗口单位推行综合服务,推行“就近办”“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快捷高效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管理服务事项。


  十二、加大民营企业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


  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在商会、行业协会、民营企业设立犯罪预防联系点,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依托“全域立案”和巡回审判机制,解决民营企业当事人“立案不便”“出庭不便”等问题,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力度,为经济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救助服务,保障其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加大法律服务力度,编印民营企业法律服务指南,在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设民营企业咨询服务窗口,开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热线电话、网络平台,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进商会、进工商联”活动,组建律师法律服务团,深入商会、民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培训,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顾问、委托代理等服务。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公司律师制度,制定并实施民营企业管理者法治教育五年培训计划,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依法保护公平竞争,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防控风险、依法治企。


  十三、建立政法部门定点联系指导民营企业工作机制


  建立市级及区县政法部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制度,明确机构、人员和职责,每季度至少调查走访一次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切实加强企业安全防范、法律服务和政策引导,及时收集企业意见建议,切实指导和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搭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平台,通过开通网站、微信公众号、设立举报投诉和咨询服务电话等形式,畅通联系沟通渠道,及时受理民营企业的投诉、建议等事项,加强跟踪督办和企业回访,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宽松、更便捷、更优质、更高效的服务。


  十四、建立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协调会商机制


  建立政法机关与工商联、行业主管部门、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了解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和反映的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建立健全政法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涉民营企业的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事项,依法妥善协调涉及异地政法机关对我市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主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等案件,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


  十五、强化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各项措施落实


  各级党委政法委加强对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对政法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服务民营经济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重点对检查发现和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限期整改。政法部门建立政法干警失职渎职责任查究制度,对检查发现和民营企业反映投诉的执法办案、管理服务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及时按有关程序组织甄别核查,对需要整改的责成限期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核查、整改及处理结果及时向企业反馈。各级政法部门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成效纳入工作实绩考核,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