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规定报送监测数据资料,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微型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微企园)、微型企业特色村(以下简称微企村)。
(一)微企园
1.园区用于微型企业孵化的场所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2.现入驻微企园经营的微型企业30户以上,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3.有微企园管理、财务核算、统计监测制度,有微企园扶持政策、孵化协议、微型企业准入退出标准和考核评估等办法。
4.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团队,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二)微企村
1.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2.现有开展经营的微型企业30户以上,微型企业占开展经营企业总数的70%以上。
3.有微企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统计监测等制度。
二、奖励标准
从2018年起连续3年对全市微企园和微企村进行运营绩效评价。每年根据运营绩效评价和综合评审结果,对全市排名前10位的微企园和微企村分别给予不同等级奖励。对微企园前3名各奖励200万元,4—6名各奖励180万元,7—10名各奖励160万元。对微企村前3名各奖励80万元,4—6名各奖励60万元,7—10名各奖励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以下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一)微企园
1.重庆市微型企业孵化园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附件1);
2.加盖公章的微企园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政府同意使用场地证明)复印件;
3.微企孵化园现入驻经营的微型企业名单(附件2);
4.加盖公章的微企园开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区县政府及乡镇、街道开办的除外);
5.加盖公章的运营机构从业人员和创业导师名单;
6.加盖公章的相关制度及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二)微企村
1.重庆市微型企业特色村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附件3);
2.微企村开展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名单(附件4);
3. 加盖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名单;
5.加盖公章的相关制度材料。
四、申报程序
1. 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微企孵化平台开办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工商局申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并提供书面申报材料。
2. 审查。区县工商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开展现场检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允许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善,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退还。
3. 核查。区县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同时收取绩效考核指标相关佐证材料。
4. 推荐。区县工商局对申报单位绩效指标与佐证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并核对微企园开办单位和运营机构是否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微企村是否有涉及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条件的将绩效指标数据录入网上平台,出具推荐意见报市工商局,同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报单位和当地财政部门。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由区县局留存,供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时使用。
五、绩效评价
市工商局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市工商局根据区县报送名单和初步评分,筛选出全市前12名微企园和前12名微企村。由区县工商局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评价指标,采取实地检查验证、查阅资料、比对数据、核对佐证材料等方式进行评价,并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工商局和当地区县工商局。
六、评审奖励
(一)评审。市工商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召开微企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评审会议,主要根据绩效评价计分进行综合评审,分别确定微企园、微企村各10名奖励对象和金额。
(二)公示。由市工商局将综合评审结果通过小微企业名录(重庆)、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出奖励建议报市财政局。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拟奖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要求被取消奖励资格的,按评审计分情况依次递补。
(三)拨付。区县财政局按市财政局资金文件要求,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微企园开办单位账户和微企村账户。
七、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1. 监督内容
获得奖励资金的微企园和微企村开办单位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的真实性、合规性;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审查、核查、评审环节规范性操作,以及建立审查台账、举报清单、核查清单、一户一档等全过程档案的规范性。
2. 监督方式
工商部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对获得奖励资金的微企园和微企村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根据上级安排、举报线索、风险排查等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暗访检查;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二)违规处理
提供虚假资料获得奖励资金的微企园和微企村的开办单位,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3年内不能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开办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将其虚假行为函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方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开展抽查、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协助开办单位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退还中介服务费取消评价结果和评价资格,并函告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附件:1. 全市微型企业孵化园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
2. 微企孵化园现入驻经营微型企业名单
3. 全市微型企业特色村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
4. 微企村开展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名单
5. 重庆市微型企业孵化园运营绩效奖励评价指标
6. 重庆市微型企业特色村运营绩效奖励评价指标
附件1
全市微型企业孵化园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
( 年度)
基 本 条件 | 申报单位(盖章) | 开办单位 | ||||||||||||
开办单位 负责人 | 开办单位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运营机构 名称 | 运营机构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孵化园详细地址 | 开办时间 | |||||||||||||
场地面积(平方米) | 总面积 | 企业现入驻户数(户) | 现入驻企业总数 | |||||||||||
服务微企面积 | 现入驻微企户数 | |||||||||||||
管理制度情况 (只列制度名称,具体制度附申报材料) | 孵化产业 | |||||||||||||
孵化园是否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是/否) | 专职管理人员人数(人) | |||||||||||||
专职导师人数(人) | 兼职导师人数(人) | |||||||||||||
孵化园开办单位和运营机构近两年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 ||||||||||||||
孵化园发展简介(不超过500字,另附1页) | ||||||||||||||
运营绩效奖励指标 | 微企入驻率(%) | 微企常驻率(%) | ||||||||||||
租金(元/㎡.月) | 创业扶持活动次数(次) | |||||||||||||
事务代理项目数(项) | 专业孵化器入驻数(个) | |||||||||||||
在孵微企营业额 (万元) | 在孵微企缴纳税收总额(万元) | |||||||||||||
在孵微企资产投入增长率(%) | 在孵微企获得投融资总额和获得挂牌上市的户数 | 获得投资总额(万元) | ||||||||||||
在孵微企从业 人数及缴纳社 保人数 | 聘用员工人数 | 获得融资总额(万元) | ||||||||||||
挂牌上市户数(户) | ||||||||||||||
缴纳社保人数 | ||||||||||||||
获得荣誉次数 | 区县部门、乡镇、街道荣誉次数(次) | 媒体宣传报道次数 | 区县级媒体宣传报道次数(次) | |||||||||||
区县级、市级部门荣誉次数(次) | ||||||||||||||
市级媒体宣传报道次数(次) | ||||||||||||||
省部级(市级)荣誉次数(次) | 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次数(次) | |||||||||||||
国家级荣誉次数(次) | ||||||||||||||
在孵微企获得 知识产权件数 | 获得注册商标件数(件) | 在孵微企进入成长库及成长为中小企业户数 | 进入成长库户数(户) | |||||||||||
获得发明专利件数(件) | ||||||||||||||
成长为中小企业户数(户) | ||||||||||||||
获得著作权件数(件) | ||||||||||||||
郑重承诺:以上填报内容属实,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客观,若有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查实无条件退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再申请绩效奖励。
开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工商局微企科 审查意见 |
微企科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辖区工商所现场核查情况 | 1.是否在开办场所开展正常运营。核查意见: 2.申报材料中孵化园场所总面积和服务微企面积是否与实际相符。 核查意见: 3.申报材料中现入驻经营的微型企业户数与已入驻企业的户数是否与实际相符。核查意见: 4.制度建立情况和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核查意见: 5.机构、管理人员、创业导师是否与档案一致。核查意见: 核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工商所核查意见 |
工商所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1.绩效指标核对情况: 核对人签字: 2.推荐意见 区县工商局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微企孵化园现入驻经营微型企业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金(万元)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经营项目 | 入园时间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全市微型企业特色村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
( 年度)
基
本
条
件 | 微企村名称(盖章) | |||||||||||||
地址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特色产业 | 开办时间 | |||||||||||||
现开展经营企业户数(户) | 现开展经营微企户数(户) | |||||||||||||
管理制度情况(只列制度名称,具体制度附申报材料) | ||||||||||||||
微企村近两年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 ||||||||||||||
微企村发展简介(500字以内,另附1页) | ||||||||||||||
绩
效
条
件 | 年度累计微企户数(户) | 建设投入金额 (万元) | ||||||||||||
入驻微企存活率(%) | 开展创业扶持活动次数(次) | |||||||||||||
微企营业额 (万元) | 微企缴纳税收总额(万元) | |||||||||||||
微企带动就业人数(人) | 龙头企业带动微企户数(户) | |||||||||||||
微企获得注册商标件数(件) | ||||||||||||||
获得荣誉次数 | 区县部门、乡镇、街道荣誉次数(次) | 媒体宣传报道次数 | 区县级媒体宣传报道次数(次) | |||||||||||
区县级、市级部门荣誉次数(次) | 市级媒体宣传报道次数(次) | |||||||||||||
省部级(市级)荣誉次数(次) | ||||||||||||||
国家级荣誉次数(次) | 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次数(次) | |||||||||||||
郑重承诺:以上填报内容属实,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客观,若有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查实无条件退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再申请绩效奖励。
微企村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工商局微企科审查意见 |
微企科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辖区工商所现场核查情况 | 1.是否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核查情况: 2.现入驻经营的微型企业户数与开展经营的企业户数是否与实际相符。 核查情况: 3.制度建立情况和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核查情况: 核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工商所核查意见
|
工商所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1.绩效指标核对情况: 核对人签字: 2.推荐意见
区县工商局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微企村开展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名单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金(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经营项目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重庆市微型企业孵化园运营绩效奖励评价指标 | ||||||
基本条件 | 1.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 2.服务微型企业的孵化场所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 3.现入驻经营的微型企业30户以上,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4.有微企孵化园管理、财务核算、统计监测制度,有微企孵化园扶持政策、孵化协议、微型企业准入退出标准和考核评估等办法。 5.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团队,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6. 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7.微企孵化园开办和运营单位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得40分。不符合以上基本条件,不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不给予绩效评价奖励。 | |||||
绩效考核指标 | ||||||
序号 | 项目及分值 | 指标 | 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佐证材料 |
(分) | ||||||
1 | 运营能力(20分) | 微企入驻率 | 在孵微企户数与入驻企业户数的比率 | 3 | 70%以下不计分,70%(含)—80%得1分,80%(含)—90%得2分,90%(含)以上得3分。 | 园区入驻企业名单,现入驻微企名单 |
2 | 微企常驻率 | 在孵微企入驻孵化园经营6个月以上的比率。 | 4 | 80%以下(含80%)不计分,80%以上每增加1%加0.2分,最高不超过4分 | 园区日常管理记录、抽查记录、水电缴费记录等。 | |
3 | 场租减免 | 为在孵微企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情况。 | 3 | 场租100元/平米/月以上不得分,场租80—100元/平米/月(含)得1分,场租50元/平米/月—80元/平米/月(含)得1.5分,场租30元/平米/月—50元/平米/月(含)得2分,场租30元/平米/月(含)及以下得3分。 | 与微型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 | |
4 | 创业扶持活动次数 | 年度开展创业扶持活动次数 | 5 | 每开展一次创业扶持活动加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 开展活动相关资料、参加人员的台账及联系电话 | |
5 | 事务代理项目数 | 年度为微型企业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免费提供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的项目数。 | 3 | 每项记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 提供服务的台账及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 | |
6 | 专业孵化器入驻数 | 已入驻专业孵化器个数 | 2 | 每入驻1个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 | 孵化器入驻协议等资料 | |
7 | 社会效益(32分) | 在孵微企营业额 | 在孵微企年度营业总额 | 7 | 500万(含)以下不计分,5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万增加0.1分,最高不超过7分。 | 在孵微企年度经营台账 |
8 | 在孵微企缴纳税收总额 | 在孵微企缴纳各类税收的年度总额 | 7 | 20万元(含)以下不计分,20万元以上每增加1万元加0.1分,最高不超过7分。 | 微企缴纳税收台账、纳税证明等 | |
9 | 在孵微企从业人数及缴纳社保人数 | 在孵微企聘用的员工总数及为聘用员工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保的人数 | 9 | 聘用员工100人(含)以下不计分,100人以上每增加聘用员工1人得0.01,每增加缴纳社保的员工1人得0.1分,最高不超过9分。(可重复记分) | 带动就业人员台账、缴纳社保人员台账及缴纳社保的证明。 | |
10 | 在孵微企资产投入增长率 | 对应年度与上一对应年度资产增加的比率 | 3 | 10%以下不计分,10%(含)—15%得1分,15%(含)—20%得2分,20%(含)以上3分。 | 在孵微企资产统计表及相关证明 | |
11 | 获得荣誉次数 | 考核期内,园区、运营机构和入驻的微企获得荣誉的次数 | 3 | 每获得区县级部门、乡镇、街道荣誉1次得0.1分,区县级、市级部门荣誉1次得0.3分,省部级(市级)荣誉1次得0.5分,国家级荣誉1次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 | 获得荣誉的相关资料 | |
12 | 媒体宣传报道次数 | 考核期内,园区、运营机构和入驻微企获得媒体报道的次数 | 3 | 每获得区县级媒体宣传报道1次得0.1分,市级媒体宣传报道1次得0.2分、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1次得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 相关媒体宣传报道资料 | |
13 | 发展潜力(8分) | 在孵微企获得知识产权件数 | 在孵微企在孵化期内获得注册商标、发明专利、著作权的件数 | 3 | 每获得注册商标1件得0.1分,发明专利、著作权1件得0.3分,最高不超过3分。 | 认定证书、文件 |
14 | 在孵微企进入成长库及成长为中小企业户数 | 在孵微企进入成长库及成长为中小企业的户数 | 3 | 进入成长库每户加0.2分,成长为中小企业每户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 提供在孵企业进入成长库和成长为中小企业名单 | |
15 | 在孵微企获得投融资总额和挂牌上市的户数 | 在孵微企在孵化期获得投融资总额及获得挂牌上市的户数 | 2 | 每获得10万元投融资得0.1分,每挂牌上市1户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 | 实际到账的相关证明材料 |
附件6 重庆市微型企业特色村运营绩效奖励评价指标 | |||||
基本条件 | 1.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 2.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3.现有开展经营的微型企业30户以上,微型企业占开展经营企业总数的70%以上。 4.有微企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统计监测等制度。 5. 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6.微企村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得50分。不符合以上基本条件,不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不给予绩效评价奖励。 | ||||
绩效考核指标 |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佐证材料 |
(分) | |||||
1 | 现入驻微企户数 | 现入驻微企户数 | 4 | 30户(含30户)以下不得分,30户以上每增加1户加0.1分,最高不超过4分。 | 现入驻微企台账 |
2 | 建设投入金额 | 考核期内,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微企村自身投入到微企村相关建设的累计资金额 | 5 | 20万以下不得分,20万(含)—50万得1分、50万(含)—100万得2分、100万(含)—150万得3分、150万(含)—200万得4分、200万(含)以上得5分 | 项目文件及到账证明 |
3 | 入驻微企存活率 | 考核期内,入驻微企存活户数与入驻微企总数的比率 | 6 | 40%(含)以下不计分,每增加1%增加0.15分,最高不超过6分。 | 入驻过和现存活的微企统计台账 |
4 | 开展创业扶持活动次数 | 年度开展创业扶持活动次数 | 8 | 每开展一次创业扶持活动加0.5分,最高不超过8分。 | 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
5 | 微企营业额 | 现开展经营的微企年度营业总额 | 5 | 100万以下不计分,100万(含)—150万得1分,150万(含)—200万得2分,200万(含)—250万得3分,250万(含)—300万得4分,300(含)万以上得5分。 | 微企经营台账 |
6 | 微企缴纳税收总额 | 现开展经营的微企年度缴纳税收的总额 | 4 | 1万元以下不计分,1万元(含)—5万元得1分,5万元(含)—10万元得2分,10万元(含)—15万元得3分,15万元(含)以上得4分。 | 微企缴纳税收台账、纳税证明等。 |
7 | 微企带动就业人数 | 现开展经营的微企聘用员工的人数 | 5 | 每带动1人得0.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 现开展经营的微企聘用员工台账 |
8 | 龙头企业带动微企户数 | 考核期内,龙头企业带动微企的总户数。 | 4 | 每带动1户微企加0.05分,最高不超过4分 | 龙头企业营业执照、被带动微企台账和能证明龙头企业与带动微企有扶持关系的相关资料。 |
9 | 获得荣誉次数 | 考核期内,微企村和入驻过的微企在入驻期间获得荣誉的次数 | 3 | 每获得区县级部门、乡镇、街道荣誉1次得0.1分,区县级、市级部门荣誉1次得0.3分,省部级(市级)荣誉1次得0.5分,国家级荣誉1次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 | 获得荣誉的相关资料 |
10 | 媒体宣传报道次数 | 考核期内,微企村和入驻过的微企在入驻期间获得媒体报道的次数 | 3 | 每获得区县级媒体宣传报道1次得0.1分,市级媒体宣传报道1次得0.2分、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1次得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 相关媒体宣传报道资料 |
11 | 微企获得注册商标件数 | 考核期内,微企村和入驻过的微企在入驻期间获得注册商标的件数 | 3 | 每获得1件得0.2分,最高不超过3分。 | 认定证书、文件 |